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29 09:21 浏览: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要求,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由政府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基本政策如下:
  一、补偿对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各以下条件 :
  1.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 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热爱祖国, 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并实际到岗就业;
  4.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三、申请程序: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 应于就业之日起1 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高校毕业生在上述基层单位就业后凭个人相关申请材料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将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四、实施范围: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 (市、区) 的农村地区 (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 (市) , 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具体政策要求及申请程序详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文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http://xgc.xzcit.cn/a/zizhiguanli/20200509/1268.html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
http://xgc.xzcit.cn/a/zizhiguanli/20200509/1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