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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风采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时间:2018-07-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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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地针对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危害,预防大学生出现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依据
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学[201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
心理危机,是指当事人由于遭遇不能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加以克服的困难,从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并有可能危害自身身心健康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一种危机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对危机的策略与方法;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预防、早诊断、早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院正常工作的影响;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卫生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二)工作机构
1.学工处组织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工处负责人、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教师、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该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学院共同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2.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辅导员(负责心理工作)和班主任应积极参与该项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教师可协助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全体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各二级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并在每个班级中设立班级心理委员,不断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三级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三、干预对象
(一)重点关注对象
下列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将要推迟毕业的学生、将无法毕业的学
等;
3.生活学习中遭受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去世、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4.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如患上传染性肝炎、肺结核、肿瘤等,医药费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5.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6.性格严重内向孤僻、家庭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7.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8.有强烈自卑感、罪恶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如与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
10.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等;
11.患有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12.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
13.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等的学生;
14.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二)重点干预对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网络媒介、日记、信件、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各学院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心,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会、心理健康工作部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本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召开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早期预警机制
1.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2.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各学院应在每年新生入学之后,配合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并共同做好对此类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学院应按照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要求,每学期对下列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①情绪或行为表现异常的学生;②有严重身体疾病的学生;③经常违纪的学生;④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⑤学习困难的学生。排查结束后,各学院应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档案,并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3.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信息,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每周向年级辅导员汇报一次,辅导员每月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2)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应随时了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各学院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汇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该生的情况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报。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工作处(部)应及时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5)各学院应将因严重心理危机前来求助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通过电话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部)报告,相关书面材料应在24小时内提交学生工作处(部)。
(6)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严重心理危机的,应以电话形式迅速向学生工作处(部)汇报,同时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
4.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对学院、卫生所、心理咨询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5.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6.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学院。
(三)干预机制
1.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各学院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确定。
2.建立救助系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通心理热线电话,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的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部)、保卫处、卫生所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相关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各学院主要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理过程;
(2)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3)保卫处负责现场保护,配合相关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卫生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5)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6)校产管理处负责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3.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① 各学院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报告学院领导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由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初步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② 根据诊断情况,可进行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如果诊断学生确有心理疾病但尚可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相关学院应立即告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到校协商解决。如家长希望学生休学专心治疗,则相关学院应配合办理休学手续;如家长希望学生在校继续学习,相关学院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请家长签署相关保证协议(见附件3)。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期间,相关学院应密切关注学生心态及其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并加强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沟通,以便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同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b.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相关学院应派专人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c.如诊断学生需要住院治疗,相关学院应派专人负责,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到校后,学院要与家长协商并签署有关文字性材料,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治疗,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送对口医院要求回家治疗,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到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检测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由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牵头成立监护小组,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
② 立即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注意不要告知学生校方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③ 立即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经中心评估,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相关学院应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学生辅导员或监护小组负责将学生送到对口医院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学院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如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院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院,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3)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①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医务所,由医务所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拨打120。同时,立即向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告情况。
② 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③ 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家长到校。
④ 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院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⑤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应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如有必要可联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4)对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①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相关学院发现后应立即向学工处报告,并请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②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由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
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校治疗,相关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请家长出具书面意见,由学生辅导员(或家长)将学生送至对口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相关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院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四)后期跟踪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其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出具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然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复学后,其所在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其他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应每月填写《班级学生心理状况报告表》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其所在学院辅导员应每月至少与其面谈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该生心理状况。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相关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4.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应给予其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培训制度
学工处及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心理咨询师、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
(二)建立备案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完毕后,所在学院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记录》。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二级学院亦应将其有关材料送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三)建立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其病情应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建立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备案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他人不得借阅;如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相关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做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有关部门(或人员)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相关说明
(一)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 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二) 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三)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心理危机处理工作。
(四)本方案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 年 5月
附件:1.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疑似精神障碍学生干预流程
2.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学生干预流程
3.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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